1、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对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都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2、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能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并通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处罚,不得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否则,有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对于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规行为,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有必要追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和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也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