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该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时,应按收入情况乘以误工时间。
1、上述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比如,一些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他们的单位并没有扣发他们的收入,也没有扣发他们的收入;对于这部分受害者来说,不存在或者不存在所有的误工损失。这样,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出了车祸后想要申请赔偿可以出具治病期间的证明。计算误工费时,受伤人员在确定伤残的前一天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是按照原单位前三年的平均数计算的,如有实际减少收入的单位扣除不发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18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