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以武器弹药为对象。我们所说的武器和弹药,是指具有直接杀伤、破坏力的各种器械、装置或其它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类军火、弹药和炸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关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还包括火器、弹药和类似军用武器的各种武器,例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例如射击运动用的猎枪及其子弹等。
2、客观要件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和弹药进入国外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家(边)境。有些人绕道通道,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和弹药入境;有些人虽然虽然通过通道,但企图通过隐蔽、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还有一些利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检查。这是典型的武器弹药走私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存在一些不典型的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非法购买武器、弹药,直接向个人购买;
(2)通过海路、领海运输、获取、贩卖武器和弹药的;
(3)通谋向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递或其他便利条件等;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仍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进入国外(边)境。本罪不能成立过失。若犯罪人不知所携带、运输或邮寄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此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等罪予以处罚。就其目的而言,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有此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公民(单位)想要出售武器、弹药给境外的单位或向国外赠送,则在实施出售、赠送行为前,必须先取得相关许可。在取得许可证后,若以出口方式销售到国外,则在出口时,则需向海关部门提出商检申请。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