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又因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拒缴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从事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罪的对象,包括依法应征的税款和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除了关税之外,这里的税金是国内税。这里的税务人员也仅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职员。抗税罪与走私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区分开来。
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手段使不纳税的行为。
l、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税法主要是指《税收征管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果个人无纳税义务以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能够拒不缴税,但其行为违背的不是税收法规,也不能作为抗税犯罪。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纳税的行为。那就是抗税犯罪和偷税犯罪的根本区别。所说的暴力,是指罪犯对他人身体进行攻击,或使用其他暴力手段,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意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恐吓、恐吓,以达到精神强制、使他人无法抗拒的手段。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性的借口,或者仅仅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那么按照《刑法典》第l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被视为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不构成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为借口进行抵抗,或者仅仅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并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与税收犯罪的联系来看,反税罪的主体应当与偷税罪的主体一样,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构成本罪的单位,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拒缴税款,并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公开拒不缴税、非法获利的目的。如行为人没有这种主观故意或非法获利之目的。这不构成反税收罪。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税额的缴纳义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催促义务人纳税,如果公民或者单位,在被催缴税款后,不仅不履行其缴纳税款的义务,反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缴纳税款,那么这种暴力、威胁等行为,就有可能涉嫌犯抗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