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项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
一、对象要素。以核材料为对象的国家核材料禁止进出口制度是侵犯本罪的对象。根据我国加人《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所谓核材料,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一种、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物质。在这些铀中,同位素235或233的浓缩铀含量,是指铀同位素238丰度比自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多度比。
2、客观要件。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境等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家(边)境。有些人绕道通道,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入境;有些人虽经通道,却企图通过隐蔽、伪装、假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还有一些利用藏匿、伪报方法,以逃避邮检和海关的检查,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境(边)。这是走私物品的典型表现。另外,走私核材料中还有一些不典型的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非法购买核材料,向私人直接购买;
(2)利用海洋和领海运输、获取、贩卖核材料的;
(3)通谋走私核材料的罪犯,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或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条件等。
3、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四、主观要件。该犯罪必须在主观上蓄意,即明知核材料为核材料而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进入国外。疏忽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知道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就不能以此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等罪予以处罚。就其目的而言,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有此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