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都会涉及到双方的一些利益问题。假如事故不严重的话,人也许没事,但有时车辆发生一点损坏也是不可避免的。若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应负全责。但难免会遇到不合理的全责。一般情况下,无责任方经鉴定后,车辆确有损坏,无责方可主动通知下全责方,要求其垫付修理费。修车完毕后,无责任方要把发票拿到修理厂,全责方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