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主要是按公共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维修、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不管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共用部分与物业所有权有密切联系,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维护,物业费的缴付义务对全体业主来说是平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被打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当物业公司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的有委托合同时,业主可以将水电费交由物业公司,法律层面来说,当事人履行了交水电费的法定义务,因为拖欠物业费而停水停电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