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持续性的误工,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确定的。
2、受害人因伤致残连续误工的时间从受伤耽搁之日算起,直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受伤而死亡的,从侵权行为算起,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者有的不算误工费,因为死亡赔偿金已经补偿了预期收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