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受害者已经退休但仍在工作,仍然按照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赔偿。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延误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则是对受害者的法律补偿。也就是受害者因受伤无法上班上班而得不到劳动报酬所造成的损失。补偿受害者的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员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公民”在此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其中既包括未退休人员在职时所从事的工作,也包括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临时性有酬社会劳动,以及退休人员从事合法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应被视为拖延所有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由于退休人员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其结果是,由于退休人员受伤而导致退休费用以外的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应比照该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进行补偿。就实际情况而言,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当然是除了退休费之外的劳动收入,在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以前已从事的有酬社会劳动,必然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因就医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按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疑牵涉到许多费用,其中包括误工费等,我国对这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一定要有误工的时间和收入证明,尤其是对于退休或老年老人,都需要有证明,这样才能更好地得到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为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工作、收入受到损失的,即使年龄在60岁以上,也可以酌情计算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