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有时间限制的,相应缩减的缓期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判决拘役的缓刑检验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一般来说,减刑的期限必须遵守下列限制:
1、判处管制、拘留、监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判处死缓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罪犯减刑开始时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满五年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从执行判决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减刑的开始时间。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