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罪行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安全性。这些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外的各类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安全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相对于正常贷款而言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防范风险。
2、客观要件。客观性: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采用欺骗手段。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或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以骗取贷款审批的,均属欺骗手段。
3、主体要件。罪魁祸首:一般是贷款人,但在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协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亦可构成本罪的共犯。此外,《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对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
四、主观要件。主观性:应为故意,即主动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方使用的目的。如贷款人主观上有占有贷款、不再归还的目的,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