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持续性的误工,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确定的。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时间从受伤耽搁之日算起,直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受伤而死亡的,从侵权行为算起,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者有的不算误工费,因为死亡赔偿金已经补偿了预期收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