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运输、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不加以有效控制和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
(五)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中发现有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所列物品,一年内携带或寄送两次以上进境逃避检疫或偷窃、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该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对于妨害防疫、检疫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也应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果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