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该罪侵犯的对象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也属于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该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已经介绍了所谓的伪造、变造罪,这里不再赘述。公司所说的股票,是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面值、代表的股票数目、股票编号等。其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非创设权利。股份转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股份转让应由股份公司向认股人支付股款。该股的发行价可以是面值,也可以是面值,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于面值。“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按照公司法规定,债券须注明公司名称、债面值、利率、偿付期限等事项。所谓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金额较大。该犯罪不仅包括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而且还包括以数额较大为标准。缺乏一种,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上一定是出于故意,并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78条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