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这一条款我们不难看出,从1993年起,法律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认定和抚养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都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来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配偶双方只有把握好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基本原则,才能赢得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战争。对离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不依单方意志转移,应以子女的成长和利益为依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