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两岁以上的儿童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因此,我国法律对两岁以上子女离婚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归属问题,在法律规定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等问题的承受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若干具体意见》“经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对父方或母方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离婚子女抚养费由其承担,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