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者是父母的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士中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
(一)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二)兄妹;
(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由其监护人承担。遗孀子女抚养权问题一、抚养权归属因素的确定。
1、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关于抚养权的决定因素,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利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更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也是确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2、在其它因素中,主要有两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第一,物质方面的因素。其主要内容有: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在哪一方居住的时间等。第二,心理类因素。其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有无不良生活习惯、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二、丧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年龄等。也就是,如果丧偶一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等条件有利于子女教育成长,就可以取得子女抚养权。在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随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但是,如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双方均无抚养能力;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以及祖父母有能力抚养孙子女。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