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无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无法定监护义务之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经主管组织同意,对其进行监护。有人称之为无因监护人。“本无义务”这一特征是与法定监护人之间最根本的区别。然而,自愿监护人并不是自行监护,而是需经主管组织同意才能自行监护,因此与无因管理不同。《民法典》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由其本人承担监护责任。第十七条第1款之第五款规定:“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即为监护人。自愿性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其行为获得特定个人或机构的许可而实施的监护。自愿监护与领养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易引起混淆。自愿性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其行为获得特定个人或机构的许可而实施的监护。领养就是把别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这样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无父母子女关系。

自愿性监护权与领养相同:

1、自愿的监护人和领养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行为能力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自愿的监护人和收养人。

2、二者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出于自愿,且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两者法律关系的成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两种法律关系之解除,均应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进行。

义务监护与领养的区别:

5、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领养是指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或民间契约,或者是在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后才能成文。其监护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法定手续,形成管理性保护关系。

6、共同生活时间有很大的差异。成年监护人是自愿的,监护自愿原则是在无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一方无法定监护义务,一方当事人自愿成为另一方的监护人,监护自己的生活,自愿成为监护人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的同意才能行使监护的职权。在一般情况下,唯一监护人是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唯一的,是只有一人是被监护人,这是要当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请的,法院认为,该当事人的条件符合监护人的标准,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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