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监护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这就是指有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而受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权通常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承担。依照民法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姊妹,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被监护人所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法同时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任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其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尽相同,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监护人应当是其父母,而在精神病人中,法定的第一监护人应当是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