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嫌疑犯、被告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具有保护责任的机构、团体的代表)、近亲(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在审查起诉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决定是否实行人保、财产保、人保和财产保并用。
3、上述人保或财产保手续同时办理,且经司法机关批准,人保和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