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关于离婚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一方要求更改子女姓名,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于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如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