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包括在校内学生的,须提供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

2、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子女户籍、离婚证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若未发现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一份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如果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获得孩子姓名变更的,如果对方要求复印孩子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准予办理:

(1)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更改自己的名字,须经本人同意。

(2)在16岁以下10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在协商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必须得到他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决定,或经母亲和继父同意后决定。

(4)18岁以上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时,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有关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如双方离婚后,一方想要更改孩子的名字,需要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如办理的一方隐瞒办理,另一方发现后可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原来的姓名,我国法律予以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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