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的同时,应当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