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超生人口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山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为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52502元×3×157506元=157506元。
2、城镇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以超生一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倍数计征。征缴标准:52502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二)农村居民超生现象的征收标准。
1、如果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孩子,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35122元×3倍×1方=105366元。
2、农村居民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以超生一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双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征税标准:35122元×3×1方×1=超生子女数。
㈢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上一年度中山市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税率:52502*2*2*1=105004元。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35122元×2倍×70244元=70244元。
3、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二胎所规定的计算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其他情况。
1、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税率:52502元×6×1=315012元。2、农村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35122元×6倍×210732元=210732元。
3、城镇居民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实际收入的,或者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常住居民)。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