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婚后双方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给予子女更多的培养和照顾。可在协议上达成协议后由法院认可。那么如何改变子女的抚养权?按照法律规定,协议不能改变抚养权的,也可以单独起诉。以下是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一、如何改变子女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然而,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来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均需法院核准。
双方约定的变更。如果父母同意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即父母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修改;
二、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要求变更。若协商不成,一方可要求变更诉讼。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批准。
㈡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程序和审理。
1、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或子女长到有认识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则应另行起诉。由于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原有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因此,需要另提起诉讼。
2.有法定理由的,变更抚养关系应予支持。法定事由即以上所述四点,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不是必然要诉诸法院,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就予以准许。
(三)单方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改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造成的原因不同,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通知依法起诉。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未尽抚养义务,或者受到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擅自欺骗或抢走子女的,这类行为是不允许的。通知其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如受到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藏到另一方家中,并明确表示不愿再与被扶养人住在一起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的起诉,并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3、无正当理由的,应将说服教育送回子女。如无正当理由抢走或欺骗儿童,应对其进行劝说教育,经说服教育仍不能送回子女,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强制措施所针对的不是孩子,而是抢走或欺骗了孩子的当事人。
二、现行法律对抚养权有哪些规定?
在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进行变更。民法典》中有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成立,要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有一些困难。有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权变更法定情形作出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一方有病、残废,必然会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顾,从子女成长的角度来看,这是法律修改抚养权规定中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子女,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关注子女成长的另一方可要求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但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不能对原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㈢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这种改变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应听取子女的意见。若离婚时未满十岁、过了几年、十岁以上,若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对方生活,可申请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由于社会现实是复杂的和不断发展的,因此,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而且有时会改变抚养权的法律条款,因此司法解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判断是否要改变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最后总结出法律上关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还有约定变更和起诉变更两种。法庭可根据具体居住条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支持变更抚养权。子女超过十岁时,抚养权归属应参照子女的意见。有其他疑问,抚养权可向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