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育条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是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方可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亲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父方和母方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亲和母亲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养育子女,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在随父或母生活时给予考虑。
5.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给予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