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原告应提交以下陈述: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企业单位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证据。例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件(借条、借条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并详细列出提交证据的名称和页数。证明材料由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交当事人一份,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程序并交齐相关证据材料后,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等诉讼费用,并不预交预交的,本院将裁定自动撤销。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在结案后到财务室结案,多退少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