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不满2岁的情况依照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在下列情况下,母亲也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超过2岁的孩子随父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二)子女超过2周岁且子女超过2周岁时,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作出判决。如父、母双方都要求生活在一起,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法院应考虑双方情况,观察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子女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孩子已满10岁的情况,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有一些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中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到孩子的意见。未成年子女是指10岁以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的问题时,要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从谁生活,法庭一般在父方同争抚养权,并且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到孩子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将更多地考虑儿童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给予同意。对此问题的解析,可以看出,父母离婚,抚养权的争夺是需要法院来决定的,这其中涉及到孩子以后的成长环境,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感受和一些社会因素。因此婚前抚养权协议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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