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成年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

一、赔偿财产损失的全部原则。在此原则下,加害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当与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失相等。所谓损失,是指未成年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既得利益的损失。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仅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员伤亡是一种非财产性损害,它有时会导致直接的财产损失,有时仅仅是纯粹的精神损害。对未成年人因医疗或抢救所花的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疗养费、疗养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误工费等,应当赔偿未成年者因残疾导致的死亡,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疾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所花的医疗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外,还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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