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6倍至8倍计征基数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第一个孩子的,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第一个孩子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时间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可逐胎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则按城镇人口所在城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社会抚养费。如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有子女的,除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组织予以纪律处分。各国没有统一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因此,我国不同农村地区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差异很大,一般地方政府都是以农民的纯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超生一个孩子的话,按三倍以上六倍的标准征收,农村社会抚养费标准要比城镇的稍低。

相关法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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