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罪的适用于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除非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2、对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
3.虐待案件。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四、重婚案件。
5.遗弃的案件。
6、生产、销售商品伪劣商品(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
7、侵犯知识产权(除非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项规定的案件。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通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有提出指控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