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所述被强迫、威吓无法告知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这类案件提起公诉。其中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关于侮辱、诽谤(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
(2)对婚姻自由的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造成受害者重伤和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