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即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晰,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对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遗嘱人应当认定无效。
3、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要符合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根据遗嘱人立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必须有一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遗嘱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必须有一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来说,遗嘱人必须要有一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公证遗嘱人必须
5、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或变更。假如没有通过笔迹鉴定,那是他本人觉得这份遗嘱是伪造的,无论法庭在哪里都不会受理,因此,笔迹鉴定对于判断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不能自己怀疑是伪造的,鉴定的结论就和自己想的一样。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