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按照以下步骤和环节进行:
将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送达被告人,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公开审理的有关事项等。
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又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自诉可以调解。对调解达协议的,应当制作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协议送达当事人后,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在调解书送达前,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调解,也可以宣判。
判决前,自诉人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当事双方和解后,自诉人可申请撤回自诉。对于撤销自诉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记录、通知双方结束诉讼。
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程序,可以调解,也允许自诉人撤销。
自开庭后1个月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
现实生活中,现在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诉类案件,一类是自诉类案件,另一类是公诉类案件,对于自诉类案件,一般来说,在开庭后的一个月内,要结束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