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法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第41条,“遗嘱人必须在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在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中,即使他本人后来有行为能力,仍然属于无效遗嘱。立遗嘱者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所以,立遗嘱人如为无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行为能力者,立遗嘱人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并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强迫、欺骗或精神错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伪造遗嘱;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篡改也可能导致部分无效,视具体情况而定)
3、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之间的冲突导致遗嘱无效。因是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继承。对于同一份财产有不同处理方式的,以最高效力的遗赠抚养权协议为准。若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则遗嘱内容无效。
4、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在清偿后没有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