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名或单位公章)刑事自诉状正本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副本二份。注意:诉状和证据材料必须为A4纸,并在纸的左边留出2CM线。如果被告是两人,则提交三份诉状和证据材料,依此递增提交。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由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在龙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是一家企业,需提交:当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应有具体授权事项。授权的必须由本人签署,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经法院批准;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公证。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联系地址和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有清单,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