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监护人如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携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监护人如下:
(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除外:
㈢祖父母、外祖父母;㈣成年兄妹。
2、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家长;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
(五)近亲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如有争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无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