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必须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因此,如果原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确定的数额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当然有权要求父母或没有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第二款就儿童抚养费能否增加作了具体规定,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由于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原来规定的抚养费金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也无法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由于上学、生病等原因,子女所需费用已超过原计划金额;

(三)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生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需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其义务。若离婚后未按照先前的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此时另一方可向其追索。子女未成年时,生身父母对子女都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没有要孩子的一方还得给孩子抚养费。抚养问题可由双方私下商议,如果不成,也可到法庭起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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