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检验阶段接受鉴定是为预备检验阶段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接受委托单位送检进行鉴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和侦查调查有关情况。理解案件的目的,首先是要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接受鉴定;其次,要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科学客观的方式对所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鉴定。接受鉴定时,一般应告知送检人员下列情况:
(1)查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查明的经过。
(2)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依据是什么?嫌疑犯嫌疑犯的根据是什么?
(3)嫌疑人的情况,即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验、个人嗜好、平时的表现等,可方便判断嫌疑人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鉴定,即,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其他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和依据如何?此外,还应了解案件中其他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与鉴定情况。
(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员告知鉴定解决了哪些问题,必要时可根据笔迹和样品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提出笔迹鉴定的当事人双方也是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间提出鉴定,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之后也不能再次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在先前进行的笔迹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或者不合法的行为,也可以再次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和条件,也不能再次申请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