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鉴定结果是可以确认的,如果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与事实完全背离的情况,可以申请重新进行一次检查,如果第二次的结果有冲突,就确认第一次的结果无效。但若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必须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所以要获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是最主要的目的。当事方不能单纯地提出申请,而是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做充分合理的理由,尽可能地收集证据,要尽其所能。例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完全有根据的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根据鉴定程序、鉴定结果等。可参照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
㈡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及。
根据第28条规定:“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但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等情形并无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因此,大有作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雇佣一个职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一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确认申请后没有足够的理由,或提出了足够的理由,法官没有给予支持。那就有可能放弃申请重新鉴定,或无可奈何地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可以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申诉的方法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反映到司法行政机关,以达到撤销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对司法鉴定活动中违法违纪的司法鉴定活动,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使原来的鉴定结论无效或司法鉴定机构主动撤销不正当的鉴定结论。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事主体存在着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贿赂等问题。因此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从而使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谨慎的当事人将会发现,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陈述”。它的内容通常包括哪些当事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责任。根据检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合法性等,确定鉴定意见的依据。若能收集到有关否定检验材料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此外,对于那些缺乏分析论证仅具有粗糙和模糊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还可以委托更权威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作出精益求情,细致细致的鉴定意见提交法庭。虽然这样的鉴定意见可能被法官所忽视。但是肯定会给裁判带来一些影响。由于全是观点,法官更倾向于观点的分析推理,而非口号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