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鉴定费仍按谁提出、谁提前支付的原则!所以,最后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有关。根据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即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人应预先支付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应退还部分或全部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经鉴定医疗机构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由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费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申请的,由病人及其家属承担。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各留一半。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