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移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另一人的财物,由自己保管,即代为保管的,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自己的遗忘物,而非他人的遗忘物。应该指出的是,遗忘物并不等于失物。后一种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落的财物控制时间比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拾者一般不知道也很难找到丢失的人。但遗忘物,是刚刚被遗忘的东西,遗忘者对它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忆起遗忘的时间和地点,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被遗弃的物品,后者是由于主人的意志,主人或监护人不再需要它而抛弃的物品。我们所说的埋藏,就是埋在地下以隐藏的东西,例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埋在坟墓里的珠宝等。地下文物与地下文物不同,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国家所有。一句话,无论是保管物品、遗忘物和埋藏物,都必须是别人的物品。所谓他人,仅指个人公民,不包括国家或单位。一国、单位物因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尽管财物的所有权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只是个人行为,其应对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