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②重婚案件;
③弃婴案件;
④妨碍通信自由的案件;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
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所规定的,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具体注意: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的限制条件如下:
①被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④书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
4.公安机关对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