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是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方可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对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父亲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在随父或母生活时给予考虑。
5、父母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轮流抚养的,可以给予同意。
7、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8、父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至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