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仲裁机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在诉讼中,当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还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经司法鉴定机构首次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审查鉴定应在提交鉴定材料的同时,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在法律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