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六条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领取标准: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单位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二)奖励金的领取

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②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③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支付;

④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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