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监护人如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携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监护人如下:
(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除外:
㈢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长。
2、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家长;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
(五)近亲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当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无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