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出生之日到孩子十四周岁止,每月支付保健费用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一胎保健费用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没有再生育或者领养子女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助和子女入学、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天的产假;男方享有十天的看护假。休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