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配偶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现居住地的乡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也可以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登记。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于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根据规定不受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4、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完的,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原因通知申请人。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荣誉证书》发放给合格申请人;

(2)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颁发荣誉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①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

②申请人已经生了孩子的;

③违法生育子女的;

④儿童超过16岁者;

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事实;

⑥未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况。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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