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的赔偿等。
1、实务中有关土地补偿费问题企业的经营场所一般都是通过租赁取得的。出租土地分为出租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对于补偿空地或净地,在拆迁法规中没有统一规定。对于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也没有规定。还有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管理法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只规定了适当的补偿,但没有具体规定。我国各地的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常常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确、不透明的现象大量存在,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合理补偿。
2、房屋、建筑物的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以有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由于历史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可以通过实际测量确定。房产、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械设备分为两类:一是可移动的设备;二是不可移动的设备。拆迁所造成的可搬迁设备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该费用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性损失费用包括迁移机械精度降低,不合格产品增加。对不能搬迁的设备而言,拆除将导致设备废弃,因此,结合其形成和重置价格,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格,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其设备的搬迁及安装费用,每处都要有规定的标准;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设备重置价加成新予以补偿。